記得好幾年前,國內有幾個城市的交通規則,比如在沈陽,實行所謂的“撞了白撞”,就是如果行人違章被機動車撞倒,屬於白撞,機動車不負任何刑事或者民事責任。當時這種交通規則在社會上引起了激烈的討論。後來結果如何不大記得了,國內雖然行人多,但是民眾並不能決定交通立法,因此和加拿大沒有可比性。
國內的交通狀況,很多情況下是有規章存在,但是不遵守交通規則的人很多。因此開車就是要先勇敢的衝出去占上道。行人也如此,先衝出去,覺得車肯定會停下來的。但是即便如此,“撞了白撞”還是在社會上引起激烈的討論。中國雖然人多,但是自古有“人命關天”的說法,我記得當時反對“撞了白撞”的人不少,還引述歐美等發達國家的行人至上情況加以例證。
這次鍾道昌被汽車撞死,具體事實不太清楚,但聽說鍾是違反了交通規則的,肇事汽車沒有責任(沒有刑事責任,是不是有民事責任不知道)。《星島日報》在昨天報道說,來自中國的鍾道昌於1月16日上夜班的途中,被汽車撞倒不治身亡。按照約克區警方的記錄,鍾道昌騎單車突然換幾條線,導致後麵的汽車刹車不及,才發生慘禍。
我記得幾年前在加拿大駕校學習的時候,沒有學過“撞了白撞”。反而如果你是司機的話,在綠燈、All way 停牌你先停下,還有其它駕車者優先的交通狀況下,還有很重要的一條,那就是 “make sure the road is clear” ,就是說即使你有優先路權,也要等到路上沒有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才能往前衝。
尤其是機動車和行人或者自行車相撞,機動車本身外麵是厚實的金屬保護殼,裏麵還有安全帶和安全氣囊,因此安全措施是非常有保障的。可是騎自行車的人,和這個大鐵疙瘩比,在安全性上完全處於劣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機動車有路權,就真的可以不管不顧的撞上去嗎?
另一個方麵是自行車的速度。自行車的速度比機動車慢了很多,但是交通信號燈的變換速度是根據機動車速度設計的。因為自行車在這樣的係統裏本身就處於劣勢。前方目標很慢,作為肇事的機動車司機就應該能比較容易的發現這個目標,如果沒有發現,機動車的司機可能也算觀察不仔細或者正處走神、疲勞等情況。
以上是討論了在自行車和機動車發生事故時,自行車在安全性、交通係統信號設計、反應快慢三個方麵都處於劣勢。就連51的不少網友、《多倫多都市報》的社評也都評述說,騎自行車上班很不安全,那我們是不是就不騎自行車了呢?
實際上我身邊很多的同事,如果住得不是太遠,也有騎自行車上班的,尤其是在夏天,早上騎車上班可以呼吸戶外新鮮空氣,順便進行了體育鍛煉。而且前天剛讀了一篇報道,說是新當選的議員,新民黨黨魁傑克•林頓的華人太太鄒至慧,在多倫多堅持很多年如一日騎車上班。現在當上了國會議員去渥太華也沒忘了帶上她心愛的自行車,她還向記者表示說,隻要地上不是結冰太滑,她仍然會堅持騎自行車到國會上班。
最後一個方麵,即使機動車司機需要做出民事賠償,那也不會是他本人付這筆錢,有可能是他的保險公司。我們一般的保險,最高付賠額都是上百萬的,目的就是為了對付傷亡事件。
筆者很想找一個類似的案例來設法幫助鍾道昌先生的家人,以盡我們作為同胞的綿薄之力。通過網上搜索,還真讓我找到一個。筆者不是法律專家,也不敢說這個案例是否真的對鍾道昌先生的家人有用,但不妨扼要簡述在這兒,但願有些許幫助。
2000年8月7日,17歲的Nathan Oglesby 在騎自行車回家的路上,被33歲的Wendy Mann開車撞死。警察說Nathan Oglesby當時在道路的中線上騎車。事後對Wendy Mann的測試表明他並沒有喝酒以及使用毒品。故警察當時也沒有給Wendy開罰單。換句話說,Wendy Mann基本上對事故沒有責任。但是 Oglesby的家人花錢聘請了律師打官司,他們說那一段道路沒有給行人和自行車專用的通道,因此Oglesby才在中線騎車。後來,此案勝訴,法庭宣判Wendy的保險公司賠償8萬元;死者家人的努力還促使當地政府花費$932,000專修了一條便道供行人和自行車通行。
看來這就是一例自行車違章“撞了白撞”的情況,應該說對鍾道昌的事情有些參考價值。這個案例登在位於溫哥華OLM(Online Legal Marketing Ltd.)的網站上,原文可以點擊
Settlements and Verdicts:Wendy Mann讀到。
我們都知道著名的無罪推定原則,其實這個原則隻適用於刑事責任,並不適用於民事責任。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雖然陪審團大都認為辛普森很有可能殺害了他的妻子和妻子的男朋友,但是苦於沒有證據,因此在刑事法庭辛普森被無罪釋放,但是他卻在民事法庭敗訴,做出了經濟賠償就是個例子。
因此肇事司機沒有刑事責任,並不代表他就沒有民事責任。
《星島日報》還在昨天的報道中呼籲現場目擊證人出來作證,並坦言齊魯同鄉會和鍾道昌的工友們認為鍾道昌不應該負全部責任,因為對方的車速太快,所以目前當務之急是聘請有經驗的律師,為鍾道昌爭取合理的權益,同時呼籲現場目擊證人,提供更多信息。非常有利的是,齊魯同鄉會已經找到一名華裔證人,等鍾道昌家屬抵達多倫多後,即可征詢法律意見。
根據北美判例法,法庭在考慮責任的時候,總要傾向於最有負擔能力的有責任一方負擔最大份額的賠償。比如保險公司和個人相比,就更有賠償能力。
總之,加拿大是個注重生命的地方,可惜鍾道昌是新移民,家人又不在這邊。否則在加拿大這個法製社會,人命高於一切的社會,如果聘請律師打官司,爭取到賠償的可能性不是沒有,也許還很高。我們希望能出現這種局麵。(斯芬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