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分享】法庭旁聽後的法庭實戰–記我們的隱患官司 (續)
文章來源: peterpan16682007-01-11 08:03:46



法庭旁聽後的法庭實戰

–記我們的隱患官司 (續)


(五)

在介紹調解情形之前,應當先介紹一下我們的對手。他們是一對本地法裔退休老夫婦。六十多歲。男的是一位服役了警界三十年的老警察,在這次買房中這一身份還體現了很多優勢,比如貸款利息極低,很多情況還可以免還;指定公證師價格優惠,指定銀行等等,我們在很多方麵還要遷就他的這一身份。出於小老百姓的本能,我們一開始對這位過氣警察大人還是滿欽佩和敬重的,不過隨著官司的進展和我們之間的接觸,這些欽佩和敬重全部化為烏有,這一點看了後麵他們在的庭審時的表現就可以理解了。

女調解員在自我介紹之後,講解了調解的規矩並強調她會依法調解,無論調解成否,結果如何,內容都會保密,不會影響法官和判決。然後先由起訴方開始,雙方闡述了各自的觀點。對方拿出一大堆照片,發票等,說他們的花費已經到了4800 多加元了。調解員說,爐子是符合標準的,所以換爐子的費用不能算在索賠裏。他們最後要求我們付2000$。在我們談了我們的意見之後,調解員強調是否隱患很難說,由法官確定,希望我們能拿出個願意付給對方的金額數目以達到調解的目的。鑒於我們已了解到換煙囪的費用大概2000$,我們提出願意分擔1000$,對方不接受。這時,調解員將我們兩方分開,分頭作兩邊的工作。在作我們的工作時,她說,這就是隱患,法官肯定會判隱患的,不如調解解決,也就沒什麽麻煩了。她兩邊不停地跑,軟硬兼施,最後壓到1800$比1100$,調解以失敗告終。女調解員一臉的不快,那隻有抱歉了。

別無選擇,要準備打官司了。問題已經明朗了,可關鍵是我沒有證人,特別是專家證人,有關人員都是對方的人,他們都不願意出庭為我們作證,即作出對他們的客戶不利的證詞。而對方又有一個鐵杆證人,是對方向我們索賠打官司的支柱,信誓旦旦地對我揚言,他經驗豐富,必勝無疑。的確,法官不可能全能,也必須尊重和聆聽專家的意見。怎麽辦?旁聽時碰見的準律師曾告訴我,可以要求法院命令有關人員出庭作證,有了法庭的命令,他們必須得來,這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的義務。思來想去,我隻需要兩個證人,驗房師和煙囪檢驗師,一個證明已經通知對方煙囪有可能會發生不合標準的問題,一個證明不合標準是顯而易見的。驗房師好辦,既然他從來就沒有配合過,那就通過法院強迫他配合一次。我給法院發去傳真,要求XX公司XXX出庭作證。至於煙囪檢驗公司就比較麻煩了,他們一直熱心幫我,但也明確表示他們不願意出庭,因為對方是他們的客戶,他們是不可能出庭作出對對方不利的證明的,估計這裏還有保險公司這層關係,因為他們是替保險公司檢驗的。既然如此,雖然我覺得他們這樣做有欠公允,但我也不願意恩將仇報,不想使用我的權利把他們強製到法庭上去。隻好下定決心自己應付吧,好在我有他們詳細的解釋和防火科發給我的傳真,這也應當足夠說明問題了。

(六)

證人問題就這麽定了,我方將會有一個有敵意的證人,到時候他會如何表現還不得而知,好在驗房報告這個鐵證他是篡改不了的。開始準備辯護狀。綜合了各方麵的信息,按照案例法典進行了詳盡的準備,分5個方麵辯護:
1, 起訴方對煙囪有可能不合標準是知情的,驗房師及驗房報告可以證明。
這一點,案例法典中明確提出,買方在從事買賣行為時應當盡到Prudence (謹慎) 和Digilence(小心)的責任,按常規請專業人員進行檢驗,且不放過任何可能成為顯見或隱藏缺陷的蛛絲馬跡。賣方的介紹和擔保並不能解除買方應謹慎小心的責任,而買方在有跡象表明可能會有明的或暗的缺陷時不找專家尋求答案而聽之任之,事後則無權聲稱不知情;法律雖規定買方不是必須尋求專家,但不表明出現了需要時仍置若罔聞等等。

2, 煙囪不合標準是顯而易見的,煙囪檢驗師可以證明。
法典中指出:隱患是需要進行破壞活動才能發現的缺陷;是正常水平的檢驗人員檢驗不出來的;等等

3, 對方鐵杆證人在此案中有利益關係,是既拿到工作又拿到錢的受益人。
起訴方可以讓證人幫自己隨心所欲的改造和裝修,而證人反過來幫起訴人作證以從我們這裏拿回裝修費用。這種情況會影響到證人證詞的公正性。

4, 房子買賣的背景情況。
買方表現出極大的興趣和對房子的喜愛,主動提的價。而我們極盡可能為對方提供了最大的方便。諸如維修了本不屬於我們的院子柵欄,在房屋交接前9天就把鑰匙提供給了買方,我們獨自承擔了一定的風險等等。以此證明我們已盡了最大努力,但是我們不可能提供給對方我們自己都不知道的情況。

5, 強調我們的義務的同時,我們的權利何在?既然要我們支付費用,我們至少對修複的範圍,廠家的選擇,報價等要參與意見,不然起訴方按自己的意願修複,煙囪公司任意收費,最後上法庭要我們買單,這對我們來說不公平。

洋洋灑灑準備了十來頁,把我從方方麵麵谘詢來的情況及我們的想法都羅列其中,自認為不是胸有成竹,也應該是信心十足。可萬萬沒想到法官的風格與我所見過和旁聽過的都完全不同,他的第一句話就完全打亂了我辛辛苦苦的準備,真是世事難料。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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