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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追求永生 於 2007-6-24 10:33 發表
隻有為了消除懷疑,才需要舉證。
隻有為了消除懷疑,才需要舉證。
法庭上警方的舉證是為了消除對嫌疑人的懷疑還是為了證明嫌疑人的罪行?
基督徒在還不是基督徒時候,是不是對聖經有所懷疑呢?又是如何削除這些懷疑從而轉變成基督徒了呢?是看到了什麽證據還是突然就“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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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神的關係,信就是充足必要條件。
“信”是人和神的關係的充分必要條件?那麽我不信的話,是不是就說明 “我和神的關係” 與 “基督徒和神的關係” 不一樣?不一樣在哪裏?我以及我的祖先不是由耶和華所創造,由耶和華所掌管的嗎,我的一切不在耶和華的計劃當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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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信,即使證據汗牛充棟也不能讓人信。而對信的人來說,證據已經很多,包括整個自然,各卷經書,以及耶穌的化成肉身。但是不信的還是照樣不信。即使多羅列出十倍的證據,不信的還會照樣找出不信的理由來。
現實中,因為有了證據從不信轉變為信的事情多了去了,法官一開始不相信嫌疑人犯罪,但是有了證據,他就信了,老婆不相信老公有外遇,但是看到聊天記錄,她也相信了(這裏僅為舉例)...
另外按照你的說法,基督徒信聖經,信聖經裏的耶和華,靠的是什麽,最關鍵的不是因為有證據,對吧,最關鍵的是他們就是直接“信” 了!
[ 本帖最後由 rambler78 於 2007-6-24 13:4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