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有感,南橋校長事件之我見
文章來源: 2102112006-05-17 10:32:43

前天,南橋校長因用書本打擊女生頭而被投訴,被迫辭職;教育部在批準後所給的意見是: “校長應該體現一個學校最高師道風範,任何違反規定(不一定是法律) 的行為都是不允許的”,大意如此。

事情到此本沒有任何異處,令人深思的是該校大部分學生老師和家長的事後反應;他們很為這名有作為的校長不平,呼籲教育部收回成命,使該校長複職。事情如何解決需過幾天才能知曉。

這裏潛在的一個問題是,多數人的願望可不可以成為破壞規則的借口? 到底是要民主呢,還是要法治? 很讓人頭痛吧。

這在中國可能不是問題,“廣大人民的願往” ,“民憤極大” 等話語,是政府執法時經常使用的,這個時候法律程序往往被擱置一邊,甚至被徹底破壞。

如果“民願代替法律的行為”被當成一種社會所能接受的潛規則,那麽真正的法治就永遠不能被建立起來。

一個好的解決方法是,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法律永遠是第一位的,即使有時看起來很難以接受甚至很荒唐;因為一條法律的建立也是對從前經驗的總結,沒有完全錯的法律,隻有不完善的法律。

那個打人的校長一定要為此事負責,他必須辭職,這個時候民眾的願望不可以代替教育原則。(當然隻要他不灰心繼續努力,還是應該有機會複出的。)

如果經過多次實踐,而被證明是壞的法律條文,那麽就需要修改完善,而這也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序。

“程序的正義性” 即可以防止狡猾的統治者亂用民意而破壞憲法,也可以防止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比如文革) 。這是一個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基本準則,也是現代憲政民主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