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沒有正式的書麵協議,B在實際行為上接受了保管戒指,且主動承諾送還,這一過程可以構成一個“無償保管合同”或“委托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條:
“無償保管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