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限製別人在自己管控範圍內的自由,可以理解成恰是自己自由的一部分。如同在你自己的帳號上把不喜歡的人拉黑,是自己的自由的部分一樣。
應該解讀得很到位,讚。不過,私企作為實體,等同於個人。
所有跟帖:
• 但公眾輿論,媒體對言論自由的鉗製,造成與發聲與他們意見相左的人受到迫害,則是反動的。隻是密爾當時沒這樣的背景,預料不到這點。 -絕對匿名- ♂ (0 bytes) () 07/01/2020 postreply 08:59:59
• 同意。私企也不應該因為雇員私下的言論而開出他們。 -思蘆- ♂ (0 bytes) () 07/01/2020 postreply 09:24:06
• 私企相對於個人有極大的權利不平衡,不能夠當成個人來對待。法律必須保護個人權力,包括言論自由不受私企的侵害 -lakelavon- ♀ (0 bytes) () 07/01/2020 postreply 09:38:24
• 私企應該是灰色地帶,既不屬於公權力,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個體。因此,才有上訴法庭的裁決,但是還不是聯邦最高法院的意見 -Guerrilla- ♂ (0 bytes) () 07/01/2020 postreply 10:38:11
• 私企有私企的言論自由。但是如果私企成了公共討論的平台,如同成了城市廣場,就不能用私企的言論自由做幌子。 -海澱網友- ♂ (410 bytes) () 07/01/2020 postreply 1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