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入籍前後離婚的問題, 盼回複!
我的一位老大哥托我上來打聽個事。 他跟媳婦去年拿到的永居, 這個月中就要入籍了, 但是他跟媳婦感情已經不合, 分居半年多了, 想問入籍的時候想找coucil的入籍辦公室幫忙審材料, 而且入籍時還沒有時間回國辦理離婚, 如果還以夫妻關係一起入籍這樣第一省時間, 第二也省銀子, 然後辦完入籍後回國馬上離婚, 回來後接到信去宣誓入籍的時候, 會不會有欺騙之嫌? 這樣對他和他媳婦離婚後將來也許再成家, 如果要回國結婚辦理單身證明有沒有影響? 會不會被人說是入籍時特別欺騙政府呢?
大哥也打聽了一下, 可是總沒一個具體說法, 看哪位大俠能給解答一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