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產經紀多數可以有權做物業管理,我們州就是這樣。反過來說,沒有地產經紀牌,是不能收管理物業的傭金的(我們州)。
2.關於賣出的commissiom要求不是不合理,同時傭金的百分比應該是可談的;
3.管理傭金的逐年遞減很合理;
4.整個合同可能是他們當地MLS的標準form.
以上是個人看法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