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郭太的意見,如果是初犯,再給一天,下不為例。
來源:
SunshineInCA
於
2012-08-13 21: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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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房東是生意,不是慈善,應該按規矩辦事。規矩(合同)既然立了,就要執行。否則還會有下次,多次,你就折騰吧。
堅決反對上門要房租,一切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