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當買方,還是賣方,你如果都不肯吃虧,橫豎是上法庭。我覺得買家最大的錯誤是貪便宜,不好彩買了個問題車。如果她寬裕,也就算了,但是窮人,錢來得艱難,接受不了一買來車就不能開的現實。另外,車子的成交價是多少就寫多少,為什麽要少寫?這就是不誠實呀。
樓主租房,賣車都遇到這麽多麻煩,都是偶然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