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4個月的家庭3月15號就要開始(因為房子賣了新房還在裝修等原因),而且同意每月多付100刀;而這個長期租客要4月1號才開始。所以租給長期的等於白白損失半個月的租金(=$500)再加每月$100。大家認為哪個好呢?
還有,對方agent說如果我想讓他們簽2年的合同,也有可能。請問一下簽2年的合同好嗎?會不會風險大?
在這個壇子真是受益匪淺,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