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提前終止LEASE,說是家有殘疾人
房客去年6月搬入,昨天發來一封30天NOTICE, 說是因為家有殘疾人,不方便上下樓, 要求提前搬出。
我們的合同是一年的,合同上寫的房客如提前終止得付找下個房客的開銷, 譬如廣告,中介, 清潔等等。
問題是如果她以家有殘疾人以理由,是不是可以提前退出? 事實上她家殘疾人搬進來之前就已是即成事實了,並不是搬進來之後才有殘疾的, 我覺得這個隻是她的借口而已。
另外這種情況她如果2月中搬出, 她是否應該付二月份整個月的房租?
初次當房東, 問題多多, 請地主們多指教, 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