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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購買新房之後,我計劃在自家後院建造一個遊泳池。首先,我按照規定征得了鄰居們的書麵同意,然後向業主協會(HOA)提交了建築申請,並獲得了HOA的批準。隨後,我又向市政府申請並取得了建築許可。在所有審批完成後,我雇傭了專業的泳池承包商開始施工。
在施工過程中,當泳池大約建造到一半時,我的一位鄰居向市政府提出了投訴,聲稱我的泳池有一小部分超出了建築平台(building pad)幾英尺。由於我的房產位於山崖邊緣麵朝大海,建築平台實際上隻占了我整塊土地的大約一半麵積。
在此過程中,我才了解到,原來在小區的CC&R條款中,存在一項非常特殊的規定,禁止業主在建築平台以外建造遊泳池。這項限製非常特殊,HOA在過往實踐中幾乎沒有提及。根據相關法規,市政府有權利執行這一CC&R條款,但並沒有法定義務去執行。然而,由於鄰居的投訴,市政府決定在我的案件中予以執行,隨即下達了停工令,並要求我提交相關工程報告以證明泳池位置合法且結構安全。
隨後,我聘請了土木工程師和地質(土壤)工程師,編寫了詳細的專業報告並提交給市政府審核。市政府經過將近一年的審查,最終接受了這些報告,並認定我的泳池符合所有適用的法規與標準,允許我恢複施工。
施工恢複不到一個月,鄰居又向市政府的建築上訴委員會提出了上訴。委員會在審理了相關材料後,一致裁定我的泳池不存在任何問題。同時,委員會給予鄰居20天的期限,如果鄰居希望進一步提出異議,可以在法院提起訴訟。但鄰居並沒有向法院提起任何訴訟。
相反,該鄰居轉而向HOA提出了投訴。HOA隨後以此為依據,發起了訴訟,試圖依據這項特殊的CC&R規定強製要求我拆除已經建成的遊泳池。
在這一過程中,我發現,在過去的多年裏,HOA其實對這項特殊的CC&R規定並不了解。在此之前,HOA曾批準許多其他業主在建築平台之外或在山坡頂邊之外修建遊泳池、露台、擋土牆和其他結構。市政府同樣也批準了其他鄰居在坡頂邊緣之外建造泳池。然而,HOA從未對這些行為采取任何執法行動,因為沒有任何人對他們提出過投訴。
我曾經詢問過市政府發展服務部門的主任,為什麽市政府隻要求我提交工程師報告來證明我沒有違規,而沒有要求那些已經違反CC&R規定的其他鄰居也提交工程師報告?市政府的回答是:他們隻是對收到的投訴做出回應,市政府本身並不主動進行調查。
當我的律師在對市政府工程師進行證詞調查(deposition)時,問他為什麽市政府允許其他鄰居在坡頂邊界之外建造建築物。市政府工程師回答說:“我能怎麽辦?他們已經建好了,我們也沒有辦法。”
在我的案例中,HOA僅僅因為鄰居提出了投訴,才決定對我單方麵執法。這種選擇性執法的行為,與HOA在處理其他類似情況時形成了明顯的不一致。
在我的訴訟開始之後,另一位業主開始在建築平台之外施工。我根據同一條CC&R規定向市政府提交了投訴,市政府隨即叫停了該房屋的施工,並發出了違規通知。隨後,第二棟房子也開始施工,我再次向市政府投訴,市政府再次發出了違規通知和罰單。目前,這兩棟房子都存在尚未解決的違規記錄,但HOA並沒有對他們提起訴訟。至少,目前我在市政府並不存在任何尚未處理的違規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