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邏輯是,找不到債主,就是沒有債主。
但是,律師的工作,自己按規範行事,不能自己去擔保這事,又必須把後果給你講清楚。(這是我對你講的整個事件的解讀)
擔保這事的是title公司。他們也沒找到債主才肯做擔保。
我隻是從我的視角看這事,我更不能擔保。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