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了,也不是什麽錯誤,幾十年律師作下來,這種簡單程序還能忘了?明顯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不願意幹,萬一法官同意,他隻能掙一開始那麽幾個小時的錢,虧大了。明顯是把自己的利益遠遠的置於樓主的利益至上的。要我馬上fire掉這位。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