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不贏這個架,還是不要做地主了吧?
第一,合租的租客都是一起搬走嗎?一個人搬走了,另一個室友後來造成損失,他們內部難道不協調誰來付嗎?一個室友會對另一個室友說,你一個人把那個東西弄壞了,我的押金沒有了,你欠我五百元,你不付我我要戳你的車胎。
第二,這個人是一個室友招進來的,別人也和他住了一段時間,也沒有向房東舉報,他們是不是已經默認這個人是他們的室友了?
如果他們默認這個人是他們的室友,那麽他們就應該按照第一個規則來做。那個搬走的室友,也有責任賠償。
幾個室友簽一個合同,從來都是共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