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是中國籍,住在中國。但是在美國有個人銀行賬戶。也有香港銀行的個人賬戶。
老張沒有美國綠卡。每年來美國待一兩個星期。
老張每年從他的香港個人賬戶轉十幾萬美金到他的美國個人賬戶。即自己轉錢給自己。
聽有個美國會計講這種情況也屬於外國禮物,超過10萬美金必須填表上報。因為他的美國個人賬戶是美國實體,他的香港個人賬戶是外國實體。一個美國實體收到10萬美金以上的外國禮物,必須上報。
請問各位大佬,這個解釋沒錯吧?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