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計還有別的細節。這個order感覺有懲罰的意思,不像簡單的eviction,而且第一次已經evict完了。
樓主的問題是必須要搞清楚現在eviction process在法庭上的準確情況。
第二個 eviction 已經確認dismiss了嗎?需要再file一個eviction case嗎?如果需要什麽時候可以file,半年之後還是現在?
從樓主描述來看,她可能還沒有理解現狀,想著上訴法官的order,所以想找律師打官司,人家當然不敢。如果不上訴,就按法官的order來,我也想不出來律師怕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