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談眾籌,GP/KP/LP的矛盾.

來源: 2022-10-11 10:24:00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昨天說到,其實眾籌並不適合大部分的人,特別是自己有能力的地主,很多小眾籌,其實就是幾個朋友一起合作搞個項目,大的眾籌,很多時候就有很多不認識的人混一起,這個時候矛盾就出來了.

一般來說,眾籌都是 setup as a LLC, assigning one or several persons as General Partner (LLC Managers), 其他的投資人成為 Limited partners.

GP 的工作就是籌款,貸款,經營,LP呢,顧名思義就是什麽都不幹隻能等發錢.

Depending on the operating agreement, LP的權力是非常 Limited, 好一點的OA裏 LP有選舉權,差一點的OA裏LP隻有知情權,最差的連知情權都沒有,這種在老外的眾籌裏經常有出現,所以有了卷錢跑路的故事,老中的OA總的來說還是挺厚道,虧錢項目有時候會有,存心坑人的還是很少.

Sometimes in between GP and LP, 還有一個叫KP的存在,這個叫Key person,這個是因為GP們本身不能貸款或者個人財產不夠銀行需要的要求,所以GP們可能會找一個擔保人,這個就是KP.

KP在大部分情況下是和LP一樣的權力,就是沒有管理權,但是KP still needs to hold the bag,所以KP會有一點幹股.

其實做眾籌,靠的是信任,如果你想著好像上市公司一樣要獨立審計,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這種審計動不動就一年幾萬刀,大部分的眾籌,特別是做快進快出的眾籌,他們連 operational costs都需要借,所以獨立審計是不可能的.

眾籌對大部分的地主是不合適投資的,因為地主本身有投資理財的能力,但是如果你有一天要做社會融資,這個可以幫你上一台階,當然你可以直接去找商貸,但是銀行最看重的是你有沒有這個經營的 track reco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