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從一個自住房搬家,7月底搬到的新家,8月1號把原來的自住房放在市場上出租,但是一直沒有租出去, 最後在11月租了一家短租1個月,之後12月又沒租出去。所以從8月1號到12月31號的5個月,一共隻租出了1個月,有4個月空著一直沒找到租客。
在空著的期間,有幾個有興趣的租客看了, 但是不滿意,也沒有租出去。
請問這個房是否可以從8月1號開始算起作為出租房?那幾個空的月的mortgage, property tax 等費用是否可以按出租房處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