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租客自從加州pass 25%不能eviction 以來,每個月隻付25%。我們給她two months notice move, 準備賣房。目前的政策是賣房是可以eviction 的。租客找各種理由,說是她娃一個接一個發燒,可能是covid 19, 不能搬家。我讓PM 問她要診斷書,如果真的是 covid 19, 我也是願意幫忙給她時間治病的。
租客遲遲沒有診斷書,隻是自己說她有一個娃for sure 得了新冠。我們說拿不出證據證明的話就必須搬,我們要賣房,法律允許賣房eviction. 租客到1月4號加州eviction 開始那天發信息說,給她一個星期時間搬家,她已經找到了一個apartment 搬了。我跟她要她和apartment 簽的合同,一切有書麵證據我才能放心。她說合同還沒簽,但是有deposit 的收據。我打電話去apartment 問,apartment 說她確實是要搬過來,隻是lease 還沒簽,因為房子要修理之後才能搬。我想想如果上法庭我要付$1300,還不如等一個星期了。於是就等了一個星期。
在這過程中心裏承受的可不是一個星期的壓力,而是經曆了Biden 當選後的新政策和加州Newson 隨時變卦要延長eviction ban 的折磨。一個星期過後,租客還是沒搬走,我讓PM 打電話問,說是正在搬,不能一下搬走。於是我又等了一個星期的螞蟻搬家。最後等到昨天才交鑰匙。
再見了租客,再見了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