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還要學習緬因州出租法啊!
州法規定說要有15 天的Grace Period 後才能收最多百分四的遲到費,嗯,這點,額理解。
但是不是,不收遲到費的,就可以在rent due date 一過就發notice to quit? 比如一號到,二號發?
發驅逐和這個15 天有衝突嗎?還是就是2回事?
NH 沒啥規定的Grace period, 基本就是一號過後隨便發...
不在緬因的,但有相關法規的大俠們請分享一下。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