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孩子未成年、不能自立前,父母望子成龍,超出常規的投入,比如花高價送私校、提供超出常規的生活條件,是自願的(有時可能甚至是自私的),並沒有法律限製。為什麽老了,要用法律限製孩子給與超常的“贍養”?
沒什麽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