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問題

來源: 2024-04-14 06:44:16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如果按照公正的原則,罪犯如何對待受害人的,罪犯應該受到同等的對待。但是為啥還要有程序呢?因為不能確定罪犯就是罪犯。而判刑呢?罪犯所受的懲罰可能原少於受害人受到的迫害,也可能遠高於受害人的損失。

所以程序的存在本來就是法律係統自己承認無能的結果,本身就不具有正義性。結果也很難達到公平正義。所謂的正義性,隻是撫慰人心,和防止未來再發生的功能,對此法律本身的作用都很有限,過分強調程序更是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