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沒有權力決定由誰製定法律。他隻是法律的解釋和決定是否違法的判決機構。

來源: 2022-06-24 20:43:24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美式的三權鼎力民主製度規定,最高法院隻是法律案件的裁決機構。而法律條款是由國會製定。法律條款必需由選舉產生的代表民意的議員製定, 也就是國會兩院。大法官不是選舉產生,是總統任命,因此沒有這個權力,更無權決定哪個法由州定, 哪個法由它定。比如,是由聯邦還是州製定持槍法,是聯邦製定墮胎法還是各州製定墮胎法, 都不是他說了算。它就沒這個權力。

最高法院的職責隻是解釋由議會製定的法律條款, 並以此對嫌疑分子的行為進行裁決,決定被告是否違反法律。

這是美式民主的內容之一。也是三權鼎力的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