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監以“無”而自重,能首先想到的“逆我者”的罪行必然是來自後者“不無”之處…… :-)
另外,傳人兄這一改,可是害了太監。試想,既然“順我者娼”,嚴格來說嫖客應該是皇上。再弄個“逆我者嫖娼”,豈不是犯了“大逆罪”?:-))
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