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香港特區法律規定,如監護人對兒童隨地便溺無所作為,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可對監護人采取檢控行動,初犯者判罰5000港幣,再犯判罰1萬港幣。但法也容情,《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八條網開一麵:12歲以下兒童,出於緊急生理需要,不在此限。這次香港警方沒有追究便溺行為,正源於此。 香港人如果都如你這素質/想法,估計他們的孩子個個憋成“龐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