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有意義的探討題目。談談筆者的看法。
首先,筆者感到作者對憲政的整體有點誤解,所以對“君主立憲”沒搞清楚。君主立憲的意義是,憲法確立立國,治國的原則,而君主對憲法負責。如果有憲法,但沒有監督憲法執行的實體,那麽衣服圖樣就不完整。君主立憲的好處就在這裏。所以君主立憲並不如作者所說的“被架空”。隻不過,君主裁定憲法執行的實例不多。英國與泰國就有這種例子,最後由國王來裁定。
在資本主義革命較徹底的國家都廢除君主,這樣監督憲法執行的實體就多樣化。在美國,有最高法院來承擔。它的功能有不同於其它法院,具有評判是否違反憲法的責任,但幾乎沒有執行權。所以美國最高法院用多位法官組成,要投票來決定判斷。這樣就產生了問題,法官的政治立場就成了關鍵。所以,憲政在某種程度上仍然是政黨立憲,最終是政治勢力博弈決定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