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在當今是一句響亮的口號。
簡單的說,所謂“人權”就是人類生存的權利,包括肉體和精神兩個方麵。這個權利的核心就是,在不妨礙他人的前提下,個人有自由享受一切肉體和精神的快樂。
但是,人權在實施的過程中卻有許許多多的障礙,有一類人總把自己的利益強加於他人,從而控製他人的肉體和精神,這是政治問題,不在我們今天討論的範圍之內。
人要生存,首先要有食物,要有衣穿,有精神的寄托。
雖然有人選擇素食,但是絕大多數人還要吃肉,這肉來自於動物。人類原始的衣著,也來自於動物的皮毛,人類飼養寵物,為的是精神寄托。
於是,這就產生了動物權益的問題:動物是否有獨立的“畜權”?人是否可以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傷害“畜權”?
在1635年人類曆史上第一部有關動物保護的法律產生之前,是沒有“畜權”一說的,人類淩駕於動物之上,為了生存而利用動物是天經地義的“天理”。人類高於動物的理論主要有兩個來源,第一是源於《聖經》,創世紀上說,人類對一切動物擁有主導和支配權(And God blessed them, and God said unto them, Be fruitful, and multiply, and replenish the earth, and subdue it: and have dominion over the fish of the sea, and over the fowl of the air, and over every living thing that moveth upon the earth.)第二是源於這樣的觀念:動物沒有理性思維,沒有語言,於是它們就比人類低等。動物作為群體不具備獨立的道德身份,一隻豬就是豬這個群體的一員,隻要這個群體不屬於瀕於滅絕種類,人類就可以不受限製地利用它。
然而,隨著動物保護主義的日益強大,“畜權”不僅僅日益衝擊著“人權”,而且“畜權”之下,物物平等。
我們常常看到一些動物保護組織人員抗議餐館宰殺動物,抗議銷售皮草,抗議動物器官的藥用,甚至抗議利用動物進行醫學研究……。
更有極端的動物保護人員用極端的方式不惜威脅他人生命安全以阻止對動物的傷害。
動物保護,更是演變成了一個不同文化之間的戰爭:西方人指責東方人吃狗肉是野蠻,而印度人又把牛看成是神,西方人指責捕鯨、取熊膽,咱們批評西方人摘鵝肝,殺火雞。
你看見這幅照片會覺得是殘酷:
而看另一幅照片為什麽就不以為然甚至會覺得輕鬆幽默呢?
最近,加拿大的UBC大學爆發了聲勢浩大的抗議活動,反對該校醫學院用猴子所藥物實驗。平心而論,用健康的猴子來做活體試驗,讓這種動物遭受痛苦甚至死亡,的確非常的不人道。
可是,從另一方麵來看,現代醫學所有新藥的誕生,都必須依賴首期的動物試驗,甚至現代美容用品都是首先在動物身上做毒性試驗的,人類犧牲了動物,造福了自己。
所以這又回到了原來的爭論:人權高於畜權還是畜權高於人權?還是地球上所有的生命都平等?
所有的生命都平等,現實中是不可能的。動物世界的食物鏈決定了強悍的動物必定決定了弱勢的動物的生死,這是自然規律,也是殘酷的現實,人類應該理性地麵對。但是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即使動物界也沒有一種生物是僅僅是為了取樂而肆意獵殺另一種生物的。所以,人類可以取其它動物的肉為食,但是娛樂性的狩獵是應該被禁止的。
那麽,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而宰殺動物是否應該呢?
首先,我不認為人類和動物能實現平等,那些動物保護主義者們其實也虛偽得很。你們號稱熱愛動物,但你們有什麽權利把動物圈養起來作為寵物,讓它們失去原本的自然屬性?你們有什麽權利對它們施行閹割,剝奪它們的“性福”權利?你們又有什麽權利馴化它們,讓它們失去本來的野性成為你們的奴隸?
我倒是覺得動物不分種類,因該享受同樣的權利。既然狗類應該得到愛護,那為什麽雞鴨魚牛就可以成為盤中餐呢?難道就是因為狗可以低三下四地成為人的“朋友”?
我無意於任何激進的動物保護主義者們爭論,隻是提出以下事實:
素食還是雜食,是人的自有選擇,食用哪一種動物也是一種生活方式和文化,應該彼此尊重,就象有些人用刀叉吃飯,有些人用筷子,有些人則用手直接抓取食物。人體如果完全避免動物脂肪的話,健康一定會受到影響。
人的生命是地球上最寶貴的東西,所以科學,理性地利用動物為人類造福也是無可非議的:比如人類首先在狗身上做試驗,才成功地分離了胰島素,小兒麻痹疫苗的研製,更是以十萬隻猴子的生命為代價!試問:抗議動物醫學試驗的人們,你們會拒絕給自己的孩子注射疫苗嗎?當你們自己生病的時候,會拒絕服用經過動物試驗的藥品嗎?
無論是蓄權還是人權,最後似乎歸結到了人性之上。人性是雙麵的,有善也有惡。當人類麵臨自身的生死存亡的時候,表現出來的往往都是凶惡,當生活在舒適安逸的環境裏,善良又彰顯其魅力。但不管怎樣,人性一定是自私的,人,說到底是為了自身的肉體才食用動物,同樣,人也是為自身的情感寄托才把動物當成寵物,自己的寵物受到了傷害,當然情感上是不會接受的。我想,即使使用狗肉的民族大概也不會將自己的寵物狗宰殺後擺上餐桌的。
其實,人類把原本野生的狗類馴化成家奴,本身就已經傷害了動物的“畜權”。我們把兔子、鸚鵡、老鼠等小動物圈在一個巴掌大的空間裏欣賞難道是愛護它們嗎?當我們在雜貨店裏看到養寵物老鼠的籠子和誘殺老鼠的夾子或毒藥同時出售,難道不覺得滑稽可笑嗎?
從本質上講,飼養寵物也是對動物的虐待。人歸根到底還是為了自己,獵殺動物是為了肉身的延續,豢養動物則是為了精神的愉悅。
當然,人除了吃飽肚子還有精神上的需求,這畢竟說明人類還是文明進步了,如果有一類人還停留在物欲的層次,隻顧肉身的存在和快活而沒有任何精神上的訴求,一味以犧牲其它物種來滿足自己的肉體,那也的確可悲可歎了。
毫無疑問,對於動物的濫捕、濫殺是人類的犯罪,但是以自己對於某一種動物之間的情感為依據來對其他民族或文化作道德上的判斷也是愚昧和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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