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存在有兩個以上的法域
司法權是統治權之一支,司法權所及的法域,與統治權所及之地區,是相同的概念。而
根據憲法及兩岸關係條例的明文規定,憲法既然規定有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分別,而
憲法增修條文前言與兩岸關係條例第一條也明言,「國家統一前」雲雲,這就表示我國
憲法於修憲後,已正視中華民國是個分裂的國家,認為在其固有疆域內,存在兩個以上
之統治權主體,即政府,也當然存在有兩個以上的法域。 ...
若我方認為我國「法域」(即施行以中華民國憲法為核心之法律與審判製度的地區)仍
然包括中國大陸(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其法律與審判製度之核心)、香港(...)、澳門(...),即不承認其為我國法律(統治權)所不及之其他「法域」,此舉除昧於事實與夜郎自大外,還會發生我國國民若於該等地區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行,且其已經該等地區之法院審判、判刑確定並服完刑期時,我國檢調警仍能再度檢控嫌犯同一罪行,法院仍應加以裁判與處以刑罰,法務部並應再於執行刑期的一罪二罰的荒謬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