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國會議長的權力怎麽監督,恐怕不論不行了。砸亂公檢法,應該是不可取的。有別的辦法沒有呢?

來源: 2013-10-07 09:15:35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