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主張分裂國土」違憲,隻是為對付郭冠英丟官後濫訴,無特殊意義
來源:
米台曰3844
於
2009-04-06 16: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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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6月20日作出釋字第644號解釋指出,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違憲,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