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裁定反共違憲「台灣共產黨」與「中華民國共產黨」 通過內政部備案
台灣共產黨中華民國共產黨 完成政黨備案 【4/6 16:35】
[中央社]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規定違憲。內政部今天指出,台灣共產黨、中華民國共產黨已提申請並通過備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6月20日作出釋字第644號解釋指出,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違憲,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內政部表示,台灣共產黨申請備案,先前因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而多次予以否絕,但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後,台灣共產黨於去年 7月20日召開成立大會,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在成立大會後30天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等,報請內政部備案,內政部已在去年 8月12日依規定予以備案,為第141個政黨。
內政部指出,中華民國共產黨在去年12月27日召開成立大會,今年初向內政部申請備案,內政部也依規定於今年3月31日予以備案,成為第147個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