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律師團不排除在抗告書中,要求“台灣高等法院”直接自為裁定扁免押,或在發回理由中,敘明陳水扁不必羈押理由, 有沒有搞錯啊?高院已經裁定羈押扁的三要件無一不占,“沒有不羈押的理由”,豈不要高院自打嘴巴?可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