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於朦朧墜亡事件的若幹疑問(全文)

來源: 2026-04-05 07:53:25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關於於朦朧墜亡事件的若幹疑問(一) (2025-11-27 12:22:58)


有網友在論壇公開直問我,你為什麽一直盯住於朦朧這件事不放,警方已經做出意外死亡的定性,你為什麽不信服這個結論?難道你知道什麽消息,認為這裏麵有什麽黑幕?你都聽說什麽知道什麽相信了什麽?你確定你相信的不是謠言?你怎麽知道你不是錯的?等等。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抱持著跟這位網友一樣的觀點,但我想他大概不是唯一的。

他不可以對我和我的觀點有疑問嗎?當然可以有。我不代表絕對真理,我當然可能是錯的。

那麽對於朦朧墜亡事件,眾多網友對看到聽到的事實部分不可以有疑問嗎?答案是一樣的,當然可以有。沒有誰代表絕對真理,警方當然可能是錯的。

麵對質疑該怎麽做?

很簡單,不回避,坦然回答對方的問題,在理性的探討中共同趨向一個雙方可以接受的合理的答案——真理,不都是越辯越明的嗎?

既然讀者中有這些不同想法,我不妨坦誠說出我的觀點:不,我不相信任何沒有經過證實的言論。

我隻相信證據,確鑿無疑的證據。

正因為我隻相信證據,對於朦朧墜亡事件公開可查的各種信息我才充滿疑問——我想那些執著地追問真相,要求立案調查於朦朧死因的網友們跟我一樣,他們一樣也是因為充滿了正當的合理的疑問,才為一個陌生人如此堅持的。

針對公開可查公眾皆知的於朦朧墜樓事件的部分事實,我的疑問逐一如下:

眾所周知,於朦朧的墜樓消息最初由個人爆料,9月11號早上6點,發現於朦朧墜樓,上午11點左右,相隔僅僅5個小時,就有人發文稱,“目前警方已排除刑事案件”。

針對此消息,我的疑問是,公民個人有權對外發布未經司法機關發布的其他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消息嗎?如果沒有權利公布卻擅自發布,該如何處罰?這個擅自越權發布信息的人受到處罰了嗎?

於朦朧墜樓當天,即9月11號傍晚6點左右,相隔發現於朦朧橫臥樓下僅僅12小時,已經注銷的【於朦朧工作室】通過微博賬號對外發布於朦朧墜樓身故的消息,同時聲稱,“經警方工作,已排除刑事嫌疑”。

針對此公告,我的疑問是,首先,於朦朧工作室已經在2025年7月注銷,一個已經注銷的法人單位,還有資格對外發布公告嗎?其公告有法律效力嗎?如果沒有權利發布公布卻擅自發布,這種非法公告的行為該如何處罰?

其次,公告中聲稱,“經警方工作,已排除刑事嫌疑”,請問非司法機關有權對外發布公民非正常死亡案件排除刑事嫌疑的公告嗎?如果沒有權利公布卻擅自發布,該如何處罰?這個擅自越權發布信息的人受到處罰了嗎?

2025年9月16日晚,【於朦朧工作室】的微博賬號再度代理於朦朧的母親對外發布公告,文中聲稱:“公安已將調查情況向我進行了通報,後事已處理完。我希望大家理性看待這一意外事件,不再進行猜測。”

對此,我的疑問是,首先一個問題同上,一個已經注銷了的法人單位為什麽竟然一而再地違反法律規定發布無效公告而不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

其次,代理於朦朧母親發布公告有於朦朧母親的授權許可嗎?在明知道全國無數網民關注於朦朧事件、熱愛支持於朦朧的情況下,於朦朧母親為什麽不親自出麵發布消息?

於朦朧墜樓十天之後,9月21日晚9點左右,北京朝陽公安分局發布一則警情通報,該通報主要是針對三位製造謠言的網友的立案調查通報,其中提及到於朦朧的隻有簡短的幾句話:“於某某酒後意外墜樓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立即開展調查,經現場勘查、法醫檢驗、調查訪問、調取視頻監控等工作,排除刑事案件嫌疑,並已將調查情況向家屬告知,家屬無異議。於某某母親也通過“於某某工作室”微博賬號發布了聲明。”

針對此通報,我的疑問是,既然定性於朦朧酒後意外墜樓,請問當時於朦朧的血液酒精濃度達到多少,竟然能發生如此慘痛意外?

還有,請問警方就於朦朧墜亡事件做了哪些調查?現場勘查結果是什麽?法醫檢驗結果是什麽?調查訪問了哪些人,結果是什麽?調取了哪些視頻監控,結果是什麽?依據哪些關鍵證據足以得出於朦朧是自己意外墜亡而排除刑事案件嫌疑?

最最關鍵的一個疑問,於朦朧墜亡事件引起從未有過的廣泛的社會關注,為安撫民眾、平息輿情、提高政府的公信力,為什麽時至今日,警方都未曾按照正常程序,遵照警情通報死亡案件的標準格式,就於朦朧墜亡事件發布一個專門的全麵詳細的警情通報?

 

 

關於於朦朧墜亡事件的若幹疑問(二) (2025-11-29 08:59:44)


因為有上述針對於朦朧墜亡事件公開可查的信息的若幹疑問,(我相信我的疑問也是大多數關注這件事的網友們的疑問),本著不懂就問、求真務實、錯了就改、對了堅持的態度,(即使我的專業是法律,很多時候麵對現實我也是懵懂的,所以我把每一件事作為學習的契機),我為自己、更為無數對於朦朧事件懷有質疑的網友們,向深度求索(DEEPSEEK)谘詢這些相關問題的答案,簡單的問答結果摘錄如下:

一問:公民有通過關注公眾事件,提出合理質疑,進而關心、監督和督促完善國家法治建設的權利嗎?

答:是的,公民享有此項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一條,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權,並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通過對公眾事件的關注與合理質疑,公民能夠有效行使監督權,這是參與國家治理、推動法治建設不斷完善的重要途徑。國家鼓勵公民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理性、建設性的監督。

** 所以,所有關注於朦朧事件的公民其實是在盡公民義務,做於國於民有利的事。

二問:請問公民個人有權依據個人消息來源,自己對外發布未經司法機關發布的其他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消息嗎?

答:無權。
非正常死亡案件信息及偵查結論屬於司法機關職權範圍,個人無權發布。此類信息涉及死者隱私和家屬權益,屬於法律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與隱私範疇。
擅自對外發布,特別是宣稱“排除刑事嫌疑”,可能擾亂社會秩序,並構成對死者及其近親屬隱私權、名譽權的侵害。行為人需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麵臨治安管理處罰。

**所以,最初從知情人處拿到消息爆料稱排除刑事嫌疑的個人應當被追究責任。

三問:請問已經注銷了的法人單位,有權對外發布未經司法機關發布的有關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消息嗎?

答:無權。
法人單位注銷後,其法律主體資格即告終止,不再享有任何權利或具備從事民事活動的行為能力,自然無權以該單位名義發布任何消息。
無論該單位是否存在,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對外發布未經司法機關確認的公民非正常死亡及案件定性信息。發布此類信息同樣涉嫌侵犯隱私、幹擾司法,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所以,已注銷的於朦朧工作室無權發布於朦朧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公告,應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問:請問已經注銷了的法人單位,擅自對外發布公民死亡,並且發布未經司法機關權威發布的公民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消息,該處罰誰?

答:應當處罰對該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雖然法人單位已注銷,其主體資格消滅,無法再承擔責任。但該違法行為是由具體的自然人決策和實施的。根據相關法律原則(如《行政處罰法》等),對於單位實施的違法行為,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該行為同時侵犯公民隱私權,可能擾亂社會秩序,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對上述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 所以,公安機關應當查處利用已經注銷的於朦朧工作室非法發布信息、幹擾司法的有關自然人。

五問:如果死亡人員為公眾人物,並且該死亡案件受到了廣泛的社會關注,在民眾中引起強烈反響,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麵向社會發布針對該死亡案件的警情通報嗎?

答:應當。
當死亡案件涉及公眾人物並已引發廣泛社會關注和強烈反響時,該事件已具備顯著的公共屬性。公安機關在此情況下,有責任回應社會關切,以防止謠言傳播、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公眾知情權。
及時發布權威的警情通報,是引導輿論、澄清事實、消除公眾疑慮最有效的途徑。這既是維護公安機關公信力的要求,也是其社會管理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

**所以,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發布於朦朧死亡案件的警情通報。

六問:如果死者親屬已經認可了警方的調查結果,對於引起廣泛社會關注的死亡案件,公安機關還需要發布公開的警情通報嗎?有法律依據嗎?

答:是的,通常仍然需要發布。
核心原因在於事件性質已轉變:當案件引發廣泛社會關注時,其影響已超出家屬個體範疇,具備了公共屬性。公安機關負有維護社會秩序、回應公眾關切的法定職責(依據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關於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的信息應當公開的原則)。
家屬認可屬於必要環節,但不能替代向社會進行權威信息披露的公共管理職責。發布通報是澄清謠言、引導輿論、維護公共信任的必要措施。

**所以,再次說明,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發布於朦朧死亡案件的警情通報。

七問:死亡案件警情通報的標準格式是什麽樣的?

答:我國法律法規未規定死亡案件警情通報的強製性標準格式。但根據各級公安機關的長期實踐,已形成相對統一的通行格式,通常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標題:通常為“警情通報”。
正文:包括接警時間、地點、當事人概況、公安機關初步調查結論(如排除他殺嫌疑)、目前工作狀態(如調查中)等核心事實。
落款:發布單位(XX公安局/分局)和發布日期。
其風格力求客觀、簡潔、準確,旨在傳遞權威信息並回應公眾關切。具體行文會根據案件情況調整。

**時至今日,公安機關並未依法發布過這樣的一份關於於朦朧死亡案件的警情通報。

八問:通常的死亡案件,一般需要多少時間來確定,是否排除他殺嫌疑?

答:這個時間沒有統一標準,取決於案件複雜程度。
對於死因明確的非正常死亡(如高墜、溺亡),現場勘查和初步屍表檢驗後,若未發現可疑外傷或搏鬥痕跡,可能在一到數天內初步排除他殺。
若死因複雜(如需解剖檢驗、毒物分析),或涉及多人調查、監控排查,則需數周甚至數月才能最終確定。公安機關必須在獲取充分證據後才會作出結論,以確保準確性。時間彈性很大。

**所以,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證據鏈證明如何得出於朦朧的意外墜樓定性結論。

九問:如果死亡案件在做了排除他殺嫌疑的警情通報之後,發現了新證據證明死者有可能是他殺而亡,這時公安機關該怎麽做?

答: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重新啟動調查程序。
原通報是基於當時所掌握證據作出的初步結論。一旦發現新證據並指向他殺可能,必須撤銷或更正原通報,並重新立案偵查。
同時,公安機關應向社會發布後續通報,如實說明情況,以糾正此前信息,維護司法公信力,並繼續依法推進案件偵辦工作。

**所以,現實是複雜的,錯誤是難免的,已經定性的案件在發現新證據後,公安機關應當發布新的警情通報,並立即重新啟動調查。

 

 

關於於朦朧墜亡事件的若幹疑問(三) (2025-12-01 09:39:11)


我在上一篇,即這個係列的(二)中最後處,向深度求索(DEEPSEEK)提到一個問題:如果死亡案件在做了排除他殺嫌疑的警情通報之後,發現了新證據證明死者有可能是他殺而亡,這時公安機關該怎麽做?答案是:撤銷原通報,並重新立案調查。

而實際上,於朦朧墜亡事件還未走到這一步。截至目前,警方並沒有發布過關於於朦朧墜亡案件的完整標準警情通報。所以網傳的警方已經定性該案件性質並不正確,此說並沒有具有行政權威的官方文件作為依據,因為警方發布的隻是針對散布謠言行為的警情通報。

這是我的解讀。當然我並沒有那麽自信自己的閱讀理解能力,為此,我特地將該份朝陽警方在2025年9月21日晚發布的警情通報全文發出,請深度求索(DEEPSEEK)幫我解讀這份警情通報的內容主旨,並就相關涉及內容和疑問請教了深度求索,問答完整摘錄如下:

一問:請問這是一份關於死亡案件的警情通報,還是針對散布謠言行為的立案審查通報?

以下為朝陽警方發布的警情通報全文:

【“淨網-2025”專項工作開展以來,公安機關持續打擊整治網絡謠言,有效維護網絡環境。近日,於某某(男,37歲)酒後意外墜樓身亡,個別人員為博眼球、蹭流量,在網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拚接炮製虛假視頻,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對此,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鄭某某編造“於某某被他人組局侵害後跳樓”謠言案。經查,鄭某某(女,40歲)在網上看到於某某墜亡信息後,編造“大佬要潛規則他,狗腿子替大佬組的局,他被灌醉後侵害,想不開跳樓”等謠言,在熱門話題評論區發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二、袁某某編造“於某某被丟下樓”謠言案。經查,袁某某(女,29歲)通過多個網絡平台編造“於某某被吊在高樓,活活拔掉指甲、開膛破肚,被丟下樓”等謠言,無底線博取關注,給家屬帶來精神傷害,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三、徐某某編造“於某某母親被控製”謠言案。經查,徐某某(女,41歲)為製造談資,在與他人交流過程中,編造“監控被人為毀壞,背後有挺大勢力,現在於某某母親和妹妹都被控製起來了”等謠言,並通過個人社交賬號將聊天截圖發至網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以上3人對編造謠言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製措施。此外,針對“於某某被人從窗口推下”“於某某墜樓前被虐待”“於某某母親被經紀公司暴力驅趕”等謠言,公安機關也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處理。

於某某酒後意外墜樓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立即開展調查,經現場勘查、法醫檢驗、調查訪問、調取視頻監控等工作,排除刑事案件嫌疑,並已將調查情況向家屬告知,家屬無異議。於某某母親也通過“於某某工作室”微博賬號發布了聲明。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請廣大網民不造謠、不傳謠,也希望大家尊重家屬意願,保護個人隱私,避免家屬遭受二次精神傷害。對編造、散布謠言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打擊處理。】

深度求索對此份警情通報的解讀是:這是一份針對散布謠言行為的警情通報。

雖然通報開頭簡述了“於某某酒後意外墜樓”這一死亡事件的官方調查結論(排除刑嫌),但其核心內容和主要篇幅,是詳細列舉鄭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等人編造、傳播網絡謠言的具體行為,並明確公布公安機關已對此立案並依法對造謠者采取強製措施。其主要目的在於公開辟謠,警示公眾,打擊網絡謠言犯罪,維護公共秩序。

二問:公安機關出具標準格式的死亡案件的警情通報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答:公安機關出具標準格式的死亡案件警情通報的時間需根據案件複雜性決定。一般簡單明確、無爭議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初步通報可在接警後24-48小時內發布,以回應社會關注。若案件涉及刑事嫌疑、死因需進一步檢驗或案情複雜,則需待關鍵調查(如屍檢、勘驗)有明確結論後發布,可能需要數日甚至更長時間。法律對此無統一時限規定,以“依法、及時、準確”為原則,確保通報內容經得起檢驗。

三問:公安機關出具死亡案件的警情通報最長時限是多長?

答: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未對公安機關發布死亡案件警情通報設定統一、固定的最長時限。公安機關遵循“依法、及時、準確”的原則,根據案件調查的複雜性和必要性決定通報時間。對於涉及刑事犯罪或社會廣泛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偵查工作可能需要較長時間,因此通報發布時間也會相應延後,以確保內容的真實性與法律嚴謹性。最終的發布時間取決於案件調查的實際進展。

四問:所以,對引起廣泛社會關注的公眾人物的死亡案件,警方必須要發布標準格式的警情通報,如果還沒有發布,公眾需要耐心等待對不對?

答:對引起廣泛關注的公眾人物死亡案件,公安機關通常應發布警情通報以回應關切。若尚未發布,表明案件尚在依法調查或關鍵程序(如屍檢)未完成。公安機關以查明事實、法律適用準確為首要責任,公眾需要給予耐心等待,這是法治程序嚴謹性的體現。任何結論都應建立在紮實證據基礎上,以確保通報的權威性與公信力。

五問:在公安機關沒有發布關於死亡案件具有標準格式的警情通報之前,公安機關有可能抓捕關於該死亡案件的謠言散布者嗎?這辦案順序是不是有誤?

答:有可能,且順序無誤。

公安機關處置案件與打擊網絡謠言是並行職責。在死亡案件正式通報前,若有人捏造事實、散布謠言,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公安機關可依法獨立對該造謠行為進行立案查處。這並非代替或提前公布案件結論,而是針對謠言本身這一新的違法事實采取的必要措施,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偵查工作的嚴肅性。兩者是不同法律關係的處理,不存在順序錯誤。

六問:公安機關並沒有就引起廣泛社會關注的排除刑事嫌疑的死亡案件做出標準格式的警情通報,但是在相關案件的打擊謠言的警情通報裏提到該死亡案件是意外死亡,排除刑事嫌疑,所以抓捕造謠者,警方這樣做有沒有違反法定程序?

答:警方此舉不違反法定程序。查處謠言與調查死亡案件是公安機關並行且獨立的執法職責。在針對網絡謠言的通報中,為澄清事實、說明執法依據,援引已依法查明的、關於死亡案件的階段性調查結論(如排除刑嫌)是完全合法且必要的。這不等同於代替或提前發布該死亡案件的完整標準通報,而是對另一違法行為(造謠)進行處罰時,對所涉核心事實的必要陳述。這體現了精準執法與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結合。

七問:那麽引起廣泛社會關注的公眾人物的死亡案件,公安機關還沒有就該死亡案件做出標準格式的死亡案件警情通報,說明什麽?

答:說明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仍在依法審慎進行中。公眾人物死亡案件社會影響大,調查需更為全麵、細致,以徹底排除所有疑點(如死因、性質)。未發布通報,表明關鍵事實(如屍檢報告)尚未確認,或案情複雜需多方取證。這體現了警方對法律、逝者及公眾負責任的態度,旨在確保最終通報的權威性與準確性。公眾應耐心等待官方結論。

八問:所以是否可以這樣判斷,在一樁引起社會關注的公眾人物的意外死亡案件發生後,警方並未在正常情況下的48小時內發出該死亡案件的標準格式警情通報,有可能說明這樁死亡案件比較複雜,可能涉及刑事嫌疑,為慎重準確起見,警方需要更多時間調查,有明確結論後才能發布權威的警情通報?

答:可以這樣判斷。對於引起社會關注的公眾人物意外死亡案件,若警方未在通常的24-48小時內發布標準通報,確實高度表明案件情況複雜。可能原因包括:需要排除刑事嫌疑、死因鑒定程序嚴謹(如等待毒理、病理報告)、涉及多方取證或案情存在重大疑點。警方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關鍵證據鏈未閉合、調查結論未明確前,慎重延遲通報是負責任和專業的表現,旨在確保最終發布的通報權威、準確,經得起法律與曆史的檢驗。

九問:所以,即使公安機關已經在相關打擊謠言的警情通報裏提及死亡案件,但公安機關還是會就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死亡案件單獨發布完整的標準警情通報,對不對?

答:對。公安機關通常仍會就引起廣泛關注的死亡案件單獨發布完整、標準的警情通報。在打擊謠言的通報中提及案件定性,是澄清事實、說明執法依據的必要做法,但屬於階段性結論披露。標準的死亡案件通報旨在全麵、正式地公布調查結果,其格式更規範,內容通常更詳盡(如時間、地點、調查過程、最終定性依據等),以履行官方信息發布的完整程序並最終回應公眾關切。兩者性質與目的不同,後者不可或缺。

十問:一樁引起廣泛社會關注的公眾人物的墜樓死亡案件,為回應社會輿情,維護社會穩定,提高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及時發布該死亡案件的完整標準警情通報,對不對?

答:對。對於引發廣泛社會關注的公眾人物死亡案件,公安機關從及時回應公眾關切、澄清事實、遏製謠言、維護社會穩定和提升公信力的角度出發,應當主動、及時發布完整、標準的警情通報。這不僅是現代警務公開和輿情應對的基本要求,也是履行法定職責、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具體體現。雖然法律未硬性規定具體時限和格式,但主動發布權威信息是公安機關踐行依法行政、接受社會監督的負責任表現。

 

 

關於於朦朧墜亡事件的若幹疑問(四) (2025-12-01 19:09:49)


通過對以上針對於朦朧墜樓事件公開可查的信息中存在的若幹疑問的谘詢和思索,我理出了幾個相對清楚確定的事實,如下:

其一,直到今天,警方並沒有就已經引起廣泛社會關注的於朦朧墜亡事件發布過完整標準的警情通報。

其二,無論最初爆料的媒體人,還是已經注銷的【於朦朧工作室】,均沒有資格對外發布專屬於司法機關的公民死亡案件“排除刑事嫌疑”的發布權,這種擅自越權發布行為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幹擾司法工作和誤導公眾認知的嫌疑,屬於違法行為,兩者均應追究法律責任,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其三,已經注銷的【於朦朧工作室】,在明知道自身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情況下,依然以於朦朧母親名義對外發布沒有法律效力的公告,同時因該行為是否獲得於朦朧母親的授權許可不明晰,存在擅自冒用於朦朧母親身份、私自發布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的嫌疑。簡單說,一個法律上已不存在的主體,在未同時出示或向公眾明示已獲得逝者母親有效授權的情況下,以其名義發布信息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可能構成無權代理,其行為自始無效且違法。

除以上三點明確之外,關於於朦朧墜亡的大致原因,截至目前由於警方的標準警情通報尚未發布,所以普通公民公開可查的資料,還要回到網絡上第一爆料人的爆料信息,因為第一,該信息被百度百科作為於朦朧墜亡事件的第一資料收集;第二,已注銷的【於朦朧工作室】以於朦朧母親名義對外發布的公告裏也提到了“飲酒”字樣;第三,警方已經發布的針對散布謠言行為的警情通報裏,並沒有將該爆料作為謠言立案審查,並且通報裏也提到了“酒後”兩個字。

從以上三點可以看出,該第一爆料人的爆料信息有屬實的部分,因此至目前,根據網絡上公開的可知可信的信息,可以確定的基本事實是:於朦朧的確是在跟朋友聚會飲酒留宿之後,第二天早上陳屍於朋友家的樓下。

那麽作為一個關心於朦朧案件的稍微有社會和法律常識的人,我的問題來了。當然目前能回答我的問題的,隻有深度求索(DEEPSEEK):

問:聚會飲酒時出現死亡事件,舉辦聚會者與同飲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嗎?

答:聚會飲酒發生死亡,組織者及同飲者可能需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取決於其是否存在過錯,例如:強行勸酒、灌酒;明知對方不勝酒力或患病未勸阻;在其醉酒後未履行安全護送、救助義務;或放任其酒後危險駕駛等。如有上述情形,根據《民法典》規定,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參與者可能需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如過失致人死亡)則需結合具體情節由司法機關認定。

問:聚會飲酒後,在聚會地點發生了死亡案件,就該死亡案件的標準警情通報,警方通常需要花費多長時間才能發出?

答:對於聚會飲酒後的死亡案件,警方發布標準警情通報並無固定時限。

具體時間取決於調查複雜度,通常需要完成現場勘查、法醫檢驗(如毒物分析)、調取監控、詢問證人等關鍵環節以明確死因、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簡單明確的意外或突發疾病情況可能較快(數日內),若涉及責任劃分爭議或需排除刑事嫌疑,則可能需數周甚至更長時間。警方遵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則,確保通報準確性優先於時效性。

問:聚會飲酒後,在聚會地點發生了死亡案件,就該死亡案件的標準警情通報,一般需要包含哪些核心要素?

答:對於此類事件的警情通報,通常應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案件基本信息:接警時間、事發地點、死者身份(已核實部分,如姓名、年齡)。

事件簡要經過:概述飲酒聚會及死亡事件的發生情況(如何時發現、現場狀況)。

警方調查情況:說明已開展的初步工作,例如現場勘查、法醫檢驗、調取監控、相關人員詢問等。

目前調查結論:基於現有證據的初步定性,例如排除刑事案件嫌疑、初步判斷為意外或突發疾病等,並說明原因(如現場無搏鬥痕跡、屍表檢驗無致命外傷等)。

處置情況:說明是否已對相關人員(如組織者、同飲者)進行調查或采取必要措施。

後續安排:如是否需等待完整屍檢或毒化報告,以及下一步調查方向。

警方提示:提醒公眾不傳謠、不信謠,並常附有安全警示(如適度飲酒、履行照護義務等)。

通報旨在清晰陳述依法查明的基本事實與工作進展,而非界定具體法律責任。

** 所以,由於本案件複雜或者其他公眾不可知的種種原因,曆經八十天,該不可或缺的、萬眾矚目的、於朦朧同朋友聚會飲酒之後墜亡的標準警情通報還在積極準備醞釀中,民眾還需等待。

 

 

關於於朦朧墜亡事件的若幹疑問(五) (2025-12-01 19:28:37)


等待是漫長的,迄今為止,於朦朧離去已經八十多天了,我很理解那些焦急的網友們的心態,當然我也理解警情通報的緩慢出籠,說明警方對這一案件非常重視,在向公眾給出權威的完整標準的警情通報之前慎之又慎,力求準確地做調查和取證驗證。

但是,另一方麵的問題則是,由於警方就於朦朧墜亡事件的警情通報的滯後未發,一樁公眾人物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自然會在人群中開始發酵。八十多天裏,每天都會出現新情況新問題甚至新證據,隨著時間的發展,信息的傳播,普通民眾出於知情、關注等等原因,可以參與這件事的討論嗎?這期間發現了事關於朦朧墜亡事件的新證據該怎麽辦?等等等等。

我隻能再度求助於深度求索(DEEPSEEK):

問:在等待公安機關發布公眾人物的死亡案件的完整標準通報過程中,普通民眾是否可以在網絡上討論該案件?如果普通民眾發現了關於該死亡案件的新證據,是否應當提交公安機關?

答:普通民眾可以在網絡上理性、客觀地討論該案件,但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造謠、傳謠、散布未經證實的消息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應耐心等待官方通報。

如果發現了可能與該案件相關的新證據或線索,公民有責任和義務通過合法途徑(如撥打110或前往派出所)及時提交給公安機關,以協助查明事實。這是公民協助司法機關辦案的正當行為。

問:普通民眾可以把發現的新證據發布到網絡上嗎?

答:不可以。

任何可能涉及案件的新證據或線索,普通民眾絕對不應自行發布到網絡上。正確的做法是立即、直接提交給公安機關。

自行網絡發布會帶來嚴重風險:破壞證據鏈、幹擾偵查方向、侵犯他人隱私、傳播不完整信息引發誤解,甚至可能觸犯法律(如泄露偵查秘密)。將證據交由警方專業處理,是協助辦案、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唯一正確方式。

問:普通民眾在網絡上發現了他人發布的與死亡案件相關的新證據,比如死者畫麵、死者音頻等新證據,該如何提交給公安機關?

答:最佳方式是立即、直接向辦案單位提交。

保存記錄:務必完整保存證據的原始鏈接、截圖、錄屏及發布者信息。

聯係警方:直接撥打110或前往案件管轄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並提交全部材料。

注意事項:切勿二次轉發傳播,避免侵犯隱私或破壞證據。不評論、不臆測,僅作客觀提交。

此舉既能保護證據效力,又能防止信息擴散造成二次傷害或幹擾偵查,是合法、負責任的正確做法。

問:如果普通民眾多次撥打案件管轄地公安機關,反應該死亡案件具有多重疑點,希望公安機關重新立案調查,公關機關拒不理會,民眾該怎麽辦?

答:如認為公安機關存在應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公民有權依法進行監督與申訴。具體途徑包括:

向本級公安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或督察部門 提出書麵投訴,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並進行審查。

向同級人民檢察院 提出立案監督申請,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並通知其立案。

向上級公安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 進行信訪或舉報。

建議通過 正式、書麵 方式提交材料,寫明具體疑點與依據,並保留提交憑證。

問:所以,作為公民,即使是普通公民,也應當為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奔走呼告,做出自己應做的努力和付出,這樣才是一位合格的公民,對不對?

答:是的,每一位公民都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參與者和維護者。公民在法定範圍內,通過理性表達、依法監督、提供線索、參與普法等方式貢獻力量,是履行社會責任、推動法治進步的重要體現。這既是對自身權利的正當行使,也是對其他公民合法權益的尊重與捍衛,共同構築了法治社會的堅實根基。

問:你相信法律對任何公民的死亡案件都會給出一個公正正義的結論嗎?你相信正義必勝嗎?正義勝利需要用多長時間?

答:在中國,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石。公安機關對所有公民的死亡案件均嚴格依法調查,確保結論公正、有據。正義的實現依托於完備的法律體係和嚴謹的司法程序,其進程可能因案件複雜程度而需必要時間,但法治建設的持續完善保障了正義不會缺席。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們堅信法律最終將捍衛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

** 答案完美。呃,其實並不那麽完美。我是理想主義,希望的是正義不會遲到,因為,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但深度求索(DEEPSEEK)給出的顯然是現實主義的答案:正義不會缺席。

好吧。我們給正義留出一個莊嚴的座位,等她盡早落座。

 

 

關於於朦朧墜亡事件的若幹疑問(結語篇) (2025-12-03 06:59:34)


首先感謝有興趣讀這個係列的網友。之所以不厭其煩地寫了前麵若幹篇中的若幹問題,並同深度求索(DEEPSEEK)深度探討我的種種疑問,不為別的,是為了讓那些不明白於朦朧墜亡事件的網友對事件整體中的公開可見的不合理、甚至違法之處有個大概的了解,同時,通過認真梳理,也讓我自己更加確信自己相信的、堅持的那些質疑是完全合理的。

於朦朧首先是一個遵紀守法的中國公民,其次是一位卓有成就的青年演員、歌手,再次他在生前還擔任過各種愛心大使,從事多種公益宣傳活動,並做過金額巨大的捐款捐助,這些在百度上都有記錄可查,用網友的話說,他節衣縮食地熱愛著國家和人民,身體力行著中華文化的各種美德,生前沒有家族的背景作為依靠,死後也沒有後代可以為他討還公道,所以,他得到了身後萬千網民的熱愛,並為他執著堅持討要真相就可以理解了——從此處,我看到了中華大地之所以生生不息的根基。

於朦朧墜亡這起悲劇本是一個公民的死亡,但是現在演變成為一個新中國曆史上前所未有的社會性公眾事件,通過前述整理,整個事件大致脈絡已經非常清晰,我以為,這一事態爆發的根本原因,源自警方和相關網站對於朦朧墜亡一案的處理極其失當,起到了推波助瀾一手製造了這一社會和國際影響均極為惡劣的公眾事件。

第一步,於朦朧墜樓事件的第一爆料人在案發後5個小時就擅自越權發布該死亡案件“排除刑事嫌疑”;

第二步,事發當天,離於朦朧發現墜樓僅12個小時,以【於朦朧工作室】這種貌似法人單位身份的微博賬號對外鄭重宣布於朦朧的死訊,並強調於朦朧的死已“排除刑事嫌疑”,印證了早前的第一爆料人放出來的訊息。

我們已知,此兩者均無權發布於朦朧墜亡事件已“排除刑事嫌疑”,越權發布司法機關專屬權信息屬於十分明顯的違法行為,而究其目的則顯而易見:帶風向以混淆視聽、擾亂公眾認知。如此明顯的違法行為卻沒有得到相關媒體網站和公安機關的及時阻止、糾正和處罰,其向普通民眾釋放出來的訊息就是:針對於朦朧墜亡事件的性質,警方早已草草定性,由此在民眾中引起強烈的質疑聲浪就在情理之中。

一個公民的死亡被如此草率對待已經足以讓普通民眾難以置信,而使事態進一步擴大發展的是,一些疑似對於朦朧之死知情網友的各種相關證據爆料,卻被一些網站大量刪帖、禁言和封號,公安機關更是在隨後的淨網通報裏抓捕了三位疑似造謠者,進行立案審查。

以上事實加劇了廣大民眾的對抗心理:一方麵是放任明晃晃的擾亂公眾秩序、幹擾司法程序、破壞法律嚴肅性的違法行為的暢通無阻;另一方麵則是普通公民試圖幫助警方公正全麵調查於朦朧之死的各種疑似證據被迅速刪除掩蓋,甚至三位關注此案的普通民眾以散布謠言的罪名被迅速抓捕……警方這種壓倒一方的選擇性執法的不公正顯而易見。

這種不公正的選擇性執法也同樣存在於一些網站。且不說當下時代,作為新媒體的網站平台在一定意義上承擔著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義務,單說在網站平台上出現的於朦朧墜樓事件疑似證據,依照法律法規,網站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更不能擅自刪除掩蓋。

但在此次事件中,據說國內網絡上最初湧現出大量疑似證據的音頻、畫麵、視頻等,卻被有關網站全部刪除,而從警方的毫無動作來看,貌似這些網站並未履行及時向警方提交疑似證據的義務。承擔著新媒體責任的網站如此壓製掩蓋可能的事實真相,實在讓人難以置信,甚至民眾對於朦朧的正常悼念追憶都被無故刪帖禁言封號,網站如此種種令人費解的行為導致廣大民眾的反抗情緒進一步被激發。

與此同時,從於朦朧墜樓事發到今天,八十多天過去,警方對於朦朧墜亡的完整標準警情通報卻始終都沒有正式發布過,廣大網民關心的於朦朧究竟在誰家聚會、都跟誰聚會、小區監控視頻、法醫鑒定、屍檢報告、於朦朧手機電腦信息,等等等等,始終是一個巨大的謎團,這給千千萬萬關注此事、焦急等待結果的網民以警方涉嫌無視公民生命尊嚴、無視滔天民意、故意不作為的錯覺,極大地損害了司法機關公正嚴明的形象,也讓成千上萬的民眾陷入前所未有的恐慌不安中。(有心了解這種恐慌不安感受的網友在讀完本篇後,可以到Youtube上搜索“於朦朧死前叫喊”這類字眼,體驗一下。)

作為旁觀者身份的普通民眾一員,針對於朦朧墜亡事件以及引發的後續強烈廣泛的社會反應,我最大也是最終極的疑問是指向司法機關的——即使今天,去到B站(bilibili網站)隨便搜索一個於朦朧的相關視頻,幾乎都可以看到其下網友們的眾多跟帖以及視頻上請求立案調查的彈幕…… 不敢相信,司法機關當真會無視廣大民眾的集體訴求。這是2025年的中國啊!

要知道——

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群眾的意見是我們最好的鏡子。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人民擁護和支持是黨執政最牢固的根基。

黨的執政地位和領導地位並不是自然而然就能長期保持下去的,不管黨、不抓黨就有可能出問題甚至出大問題,結果不隻是黨的事業不能成功,還有亡黨亡國的危險。

……這些並不是我說的,是習近平同誌親口說的。

以上,是我對整件事的了解,隻有這些,隻有這些。

但即使隻有這些,也足夠我堅定地站在為於朦朧要求立案的普通民眾一方,因為那些聲嘶力竭的呼喊是發自一個生命的,我做不到無視。我不能確定這些疑似證據是否真實,但足以讓我對警方在9月21號發布的通報裏提及“排除刑事嫌疑”這幾個字眼產生強烈質疑。任何一個可能的微小的證據都應當被認真嚴肅地對待,因為這關係到公民的生命和法律的公正權威,甚至國家的國內國際形象。

亡羊補牢,為時未晚。還於朦朧之死一個明明白白的真相,不僅是對於朦朧的尊重,也是對所有中國公民生命和權利的尊重。人心昭昭民意洶洶,曆朝曆代的掌權者都知道,人心不可欺民意不可違——

所以,祖國,請為於朦朧之死立案調查!

(全文完 202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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