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

來源: 2009-03-08 12:14:04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當事人的態度最重要吧,“受傷害”的不在乎,別人也不會在乎,“受傷的”覺得礙眼的話,可以理解,就避一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