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規定的?提出離婚的就一定是男人?男人就都是沒心沒肺,刀槍不入? 兩個人過不下去了有兩個可能, (1)雙方都覺得分比合好 (2)隻一方過不下去了 就講第二種,過不下去了的一方就一定是壞人?還是另一方更爛了?誰是受害者,就一定是提出來不過了的一方? 比如男方提出分手,那是不是先是女方讓男方覺得受不了了,反之女方還很舒服,那是不是女方對不起男方在前?誰受傷害要看誰讓誰不舒服了。是不是這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