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帖是劉君的“罪狀”,32歲時講的。夠“狂”的。 結合上下文和那個“矯枉過正”的年代,還是可以原諒的 (至少我這麽看)

來源: 2017-07-16 16:28:31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