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賞崗兄好律!應該說,鄧打擊犯罪的初衷無可厚非,但“嚴打”本身,就不符合法律程序,而且也沒有什麽長遠效果。如君所述,未脫
來源:
阿留
於
2015-04-24 04: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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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之失也。未趕上現代文明的步伐,不亦悲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