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這樣架空刑事定罪原則(二)

來源: willowmili 2021-01-16 06:10:44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020 bytes)

請看(一)

                          二:玩弄手法,降低標準

審判法官擔心,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會為被告提供過多的保護。政府對被告的證據必須非常有力,才能定罪,政府可能無法達到定罪的標準。因此,他們發布指令將政府在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減少到最小。

賓夕法尼亞州法院關於“合理懷疑”的陪審團指令:“合理的懷疑是一種懷疑,會引起理性的謹慎和明智的人在對自己的事務中的重要事項采取行動之前猶豫。” 另外明尼蘇達州,南卡羅來那州,內華達州,聯邦第三,五,六,八巡回區都有類似的指令。文字上看似乎是對被告有利,但是,將刑事審判合理的疑問與一個人的日常生活中的決策相提並論並不合適,因為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情況,應采用不同的標準。當我們在自己的事務中做出重要決定時,就會充滿不確定性和冒險。人們通常會考慮稍多的證據,當將此標準應用於司法程序時,從該標準的表麵看,僅需要證明某事更可能是真實的。這是舉證責任的另一個證據標準,用於民事訴訟。舉證的一方僅需說服事實調查者所聲稱的為真的可能性就大於50%。但是在刑事審判中,被告的生命和自由處於危險之中,因此應考慮更多證據。我們可以合理地得出這樣的結論:“懷疑-猶豫”的定義大大減輕了舉證的負擔,因為在刑事審判中舉證的責任遠高於稍多標準。

勞倫斯·索蘭(Lawrence Solan)的法學教授在他的文中總結使用真實陪審員和模擬陪審員就合理懷疑提出的不同陪審團指令的一些實證研究。他對聯邦和州法官進行了調查,詢問陪審員在定罪之前如何以數字表示自己要多麽確定被告有罪,大多數法官傾向於91%的確定。他在調查中使用了三種不同的陪審團指令。一個被稱為“真正的疑問”:懷疑必須有明確的理由;另一個是未定義的;第三個是聯邦司法中心的“堅信”:“如果根據你們對證據的考慮,堅信被告犯有所指控的罪行,那麽你們必須裁定他有罪。另一方麵,如果你們認為他確實存在無罪的可能性,則可以給被告人懷疑的好處,並裁定他無罪。”

在準陪審員中,關於被告有罪的確定程度,隻有“堅信”的指令在審議前是68.87%, 審議後80.5%。當陪審團指令陪審員必須有“真正的懷疑”時,審議前和審議後的分別為68.25%和61.62%。對於尚無合理疑問的指令,審議前和審議後的分別為52.87%和55.00%。

所有陪審團聽的是很弱的案件。在聽取了其他二種四項陪審團指令的陪審團中,其中一半做出了“有罪”判決。少數人以“陪審團難斷”告終,其餘的則判“無罪”。對於獲得“堅信”指令的陪審團,都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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