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帶上了電子鐐銬

來源: 2026-05-12 10:38:37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早年,女人國內的婚姻觸礁分手,移民過來,找了個歐洲先生,雖然是“土洋結合”,但是這些年過的倒也不錯,可惜歐洲人沒有福份,患病早逝,沒有攜手白頭到最後。
        女人自己討生活多年,出事以後斷斷續續擠牙膏一樣的一點點透露始末,開始說的是,之所以攤上官司僅僅是因為和犯事的姐妹認識,有過交集,一次共同的旅遊就被警察盯上,捎帶被納入了調查的對象。
         實際上警察曠日持久的偵察辦案,最終案件移送法院,過堂已經是下一個年度的初春。開庭並沒有太多的周折和反複,事先辦案的仔細和嚴謹,一切塵埃落定,女人是參與了組織賣淫嫖娼,不是開始自己輕描淡寫說的那樣。
         賣淫嫖娼如何入刑,近些年爭論不休,加拿大性工作法律改革同盟【Canadian Alliance for Sex Work Law Reform】旗下有25個組織,代表著不同地區和不同類別的性工作者,這些性工作者和維權組織認為,加拿大刑法2014年關於買春賣春的條款違反了人權和自由憲章,應該被修改或廢除。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老爺們以9比0曆史性裁決,一致裁定聯邦政府幾十年前訂立的反賣淫法中現行三條與禁止賣淫有關的法例違憲。即禁止經營性場所、禁止依靠性工作的收入維持生活及禁止性工作者上街拉客的法例,判定這三條相關法例對性工作者安全帶來嚴重威脅,違反憲法對國民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保障,要求國會重新議訂有關賣淫活動的法例。
      《刑法》中沒有將賣淫直接定為犯罪,但是界定了開設妓院、販賣人口從妓、拉皮條、談皮肉生意等罪名。 在司法解釋和實踐當中就形成有人概括的戲稱:賣春無罪,買春犯法,法律對準的是嫖客和皮條客。如同以前美國掃蕩色情業抓小姐,現在抓小姐是做汙點證人去抓老板。
      “買賣”,先有買還是先有賣?有需求才有供給?這個古老的行業至今仍然在延續,而且肯定會繼續仍然,各個國家法律對此的限製和禁止,以及入刑與否並不完全相同。 賣淫、嫖娼在中國也受法律的禁止,並不構成犯罪,屬於違法行為,要接受治安處罰。
         但是,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各個國家的態度都是比較一致的認定為是犯罪行為。雖然知道是犯法,但是可觀的利潤還是誘惑不少人趨之若鶩,樂此不疲。
         從事性工作的人和團夥大致采用三種方式進行著這種特殊的生意:按摩院,自立門戶獨立作戰和通過中間人。
         一些名義上的按摩院在有些國家幾乎都是賣淫場所,有的國家專業的相關協會在打擊賣淫製度和促進性別平等的大型實地調查中,就統計出有些城市幾百個偽裝成 “按摩院”的賣淫場所。
         加拿大這樣的“按摩院”占多少比例,恐怕連警察也說不清楚。在如此機構賣淫嫖娼可能隻是“冰山一角”。隻是按摩院的目標大,非常容易被盯上,盡管有些老板絞盡腦汁采取各種各樣的防範,諸如緊鎖大門,沒有熟人引路和介紹難得入內。
         警察有辦法,釣魚就是其中之一,而釣魚又是合法的,便衣警察身帶錄音和通訊設備,上門詢價,付給小姐的現金作記號,小姐隻要答應金錢換取性服務,或者主動詢問客人是否需要額外“服務”,就構成色情賣淫罪,你再脫衣服拿保險套,便衣發信號,外麵警察進屋抓人。
         女警察也會釣魚,扮成小姐釣皮條客或老鴇,她們按照媒體上廣告,去招攬按摩女郎地方應聘。隻要對方透露工作有色情成分,就算是釣魚成功,皮條客、老鴇就會被重罪起訴,而且往往是抓一個起訴一個,起訴一個定罪一個。
      “一樓一鳳”單兵作戰的性工作者或在有些媒體上發布廣告信息,或通過熟客和朋友的介紹獲得客戶,但是這樣客源穩定性差,而且具有一定的風險性,警察發現苗頭一樣可以釣魚,不管你是以租賃房或在自己的居住地為工作場所,警察三番五次喬裝打扮上門尋求“服務”。
         還有一些性工作者采取“遊擊戰”,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租用汽車旅館或者酒店一兩個星期,速戰速決,然後很快離開,經常更換地方,有人形容她們的經營方式是“走那賣那”。
         世間幾乎所有生意都有中間人的介入,報紙網站等媒體色情廣告受限,與從業者幾乎同時產生的中間人作用突顯。經紀人,老鴇,皮條客,雞頭,名稱不一,工作的內容和性質雷同,謝美就是其中一員。
         經紀人是“托拉斯”,還是鬆散聯合,全職或者是半脫產,抑或一身二任,不一而足。這些人年齡性別的構成,背景,人數比例,工作方式,收入情況等等,自然永遠不會清清楚楚示人,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女性所占比例不可小覷,黎民百姓不太會注意她們的存在,但是警察注意。
         常在河邊走,那能不濕鞋,媒體報道:以安大略省警為主導,加上其他十幾個地區的警隊聯合行動,“成功搗毀了一個大型賣淫集團。這個集團活躍在安省部分地區,將受害者輪流分配到十來個市鎮,之後在網上刊登廣告,為客人提供性服務。”
         警方早早就盯上了該集團,通過長時間的監視和電話竊聽等方式搜集證據,掌握全麵而後獲得搜查令,多個警隊共同行動收網,搜查了物業,截獲汽車,逮捕了數名嫌疑人,這些嫌疑人中有一大半是華裔,謝美包括其中。
         女人後來和其他人“擠牙膏”說的是她僅僅接接電話,告訴小姐們的地址,沒做其他。實際情況恐怕不是那麽簡單,從幾個嫌疑人在法庭上獲得的三十幾個罪名的就可以看出來。其中有“拉皮條”,“有組織地販運人口”、”洗錢“和”參與犯罪團夥“等指控。
         這種無煙工業經久不衰,屢禁不絕是高額的收益的驅使。廣告上那些年輕漂亮的美女的照片實際上多是騙人,許多從業的女人都是大媽級的,但是在人家手下“從業”規矩卻是差不多一樣:她們隻能拿到嫖資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其他的收入就各有其去向,女人就不無得意的說過,僅僅接打電話,自己就有一個月過萬收入的經曆,且現金。
         這個錢掙的有點咬手,除了警察和法院,參與聯合行動的還有加拿大金融交易和報告分析機構。官方認定為主犯的姐妹直接被沒收了兩套房產,賬戶上不少存款也都充公,而且還要入獄服刑,她恨恨道:沒玩好,在加拿大還玩進了監獄。她的西人老公也沒有逃脫,同樣入獄服刑。
         女人聰明,早有防備和安排,狡兔三窟,房子是別人的名字,賬戶上沒有錢,所以沒有多少的損失。不僅如此,因為參與辦案行動的還有“受害者服務機構”,懇請她們的幫助,律師費,打官司的錢就省了一大筆。
       違法是逃不掉的,女人雖然沒有入監,處罰還是有的,開始,除了不允許和過去的性工作者接觸以外,行動也受限製,平時可以出門,周末不能離開住宅,第二階段控製檔次又提高:佩戴電子鐐銬。
         電子鐐銬這東西是一九八三年美國一法官和與電腦經銷商共同改造發明的, 高120毫米、寬為88.9毫米,重量為274.9克,防水抗擊材料製成,一次充滿電可用50~56小時,防震防水,抗極端溫度、衝擊,工作溫度從-20℃至60℃,GPS並且有多種輔助定位,位置準確度在1.8米到15米之內。
          帶上它每天24小時被監控,每隔2秒刷新一次位置,一天會產生幾萬次定位數據,自動定時回傳監控機構,形成一個在地圖上的活動範圍,同時更新電子腳鐐的數據。另外還有實時語音通訊功用,監控者隨時可以經過係統與佩戴者對話,同時設有收音及喇叭係統,警報器,可以收回警笛聲、普通聲響、LED燈、震動等。除非監控方將其解除,否則自己是拿不掉的。故意損壞會觸發相應報警,監視機關會立馬過來找你。
         美國初始用這東西減輕監獄壓力,其他國家紛紛效仿,但是目的和方式略有不同。美國規定,成人性侵12周歲以下兒童,一律重判至少25年有期徒刑或終身監禁,釋放後終身佩戴定位係統。
         法國“電子鐐銬刑”,刑期6個月以下的犯人佩戴電子腳鐐代替在監獄坐牢,限製夜間離家。德國主要使用在社會危險性較小、犯罪較輕、刑期較短的罪犯或某些犯罪雖較重但係初犯者以及一些孕婦和身有殘疾的老人等特殊人群身上。韓國使用範圍包括強奸、誘拐未成年人、殺人等重大犯罪前科者,佩戴者在靠近學校或者指定的地點時就會告警,直至自動報警。
          女人用的是加拿大一家供應商提供的,監控其活動範圍,想逃跑或者幹點出格的事困難,雖然不妨礙肢體運動,但等於限製在“電子監獄”當中。另外這東西還不是”白玩“,安裝費二百多刀,月租費五百多刀,不上庭便罷,上庭還要幾百刀。這錢花的“憋屈”,就像傳聞早年槍斃犯人還要家屬支付子彈的費用一樣。
        有些假釋犯寧願坐牢也不願意戴著它,一個是怕花錢。再一個就是佩戴這東西不是什麽光彩的事。女人聰明伶俐,穿上花裏胡哨又緊口的褲子,剛好罩住,不知道根本看不出來。隻是有一次忘記充電,這東西叫喚起來,著實嚇了一跳。
         除了這些處罰和限製之外,以後還有時間不等的“守法期”。女人一時安分守己,找一份工作上班,開始害怕,慢慢淡化,雖然明令她是不允許和過去的性工作者接觸,但是偷偷摸摸的聯係還是有的,聊聊在什麽地方,上午做了幾個,下午做了幾個?安全套的需要量不少,幫助解決解決。
         女人心有不甘,高額收入的誘惑難耐,後來聽說又有人被抓了,主犯在監獄“幹活”,過去的“隨從”就繼承未竟事業,自立門戶,招兵買馬,但是有些經驗不足,不會與人為善且又分配不公,男男女女,華裔西人,房子汽車,又讓警察一窩端。
        每次參與案子聯合行動的還有加拿大的其他部門,按照慣例詢問當事人:你入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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