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興趣我就再補充兩點,本案關鍵點是1是中華民國的房契法院可以認也可以不認,2是四十中如果原告知道房子是自己的,那麽自己的權利必須去確認,比如換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產權證明,而不是不聞不問。民事訴訟時效規定最長是二十年,法律規定當你明知道被侵權而不去起訴,自然就會敗訴。你不主張權利就是默認房子就是弟弟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