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租客違約
問題想不清楚,求助論壇兄弟姐妹:
我有一間房lease給1個學生,一年期9月開始。每月20日交租。押金1個月租金。
這老兄18日跟我說特殊原因需要搬出去(搬到一個更貴的地方)。
這基本上屬於雙重違約:
1,break了1年期lease。(我一般也不會扣所有押金,會酌量退一點)
2,沒有30天advanced notice提前通知。這個很惡心。尤其現在這個時候租客可能很難找。
我想問的是,對於這樣的雙重違約,是不是押金是最大可以罰的數目,還是我可以向他索要額外賠償?
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