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到一個85年6類地區的研究生工資
發文標題:國家教委、財政部關於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生活待遇等問題的規定
發文部門:財政部, 國家教委
發文時間:1985-12-12
實施時間:1985-12-12
法規類型:勞動報酬
所屬行業:教育、文化藝術及廣播電影電視業
所屬區域:中國
發文內容:
關於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生活待遇等問題的規定1985年12月12日,國家教委財政部
為了保證研究生學習、生活的基本需要,鼓勵他們更好地學習和工作,經商勞動人事部,現對普通高等學校脫產學習的研究生學習期間生活待遇等問題,重新規定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待遇
(一)入學前沒有參加過實際工作的(指應屆畢業生及其他非在職人員),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為:每生每月76元(六類工資區標準,下同)。
(二)入學前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為:按本人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按學校所在地相同職務人員計算,下同)和工齡津貼三項之和計算。如計算後低於第一條第(一)款標準的,則按第一條第(一)款每生每月76元的標準執行。
(三)1985年6月30日以前入校學習的,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凡現享受“沒有參加過實際工作的研究生助學金標準”的學生,按每生每月76元發給;凡入學前是國家職工的,在按原工資100%計算另加副食品補貼的助學金標準基礎上,每生每月增加15元。
(四)學習期間書籍補助費標準:每生每年100元。
二、碩士研究生(含研究生班)待遇
(一)入學前沒有參加過實際工作的(指應屆大學畢業生及其他非在職人員),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為:每生每月58元。
(二)入學前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為:按本人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之和的90%,另加本人工齡津貼計算。如計算後低於第二條第(一)款標準的,則按第二條第(一)款每生每月58元標準執行。
(三)1985年6月30日以前入校學習的,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凡現享受“沒有參加過實際工作的研究生助學金標準”的學生,按每生每月58元發給;凡入學前是國家職工的,在按原工資90%計算另加副食品補貼的助學金標準基礎上,1978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每生每月增加10元,1978年底以後參加工作的,每生每月增加7元。
(四)學習期間書籍補助費標準:每生每年60元。
三、其他有關問題
(一)軍隊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軍隊在職幹部被錄取為地方高等學校脫產學習的研究生(並已辦理轉業手續的),其生活補助費標準,按上述有關規定執行。即沒有參加過實際工作的軍隊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按“沒有參加過實際工作的研究生生活補助費標準”執行;軍隊在職幹部被錄取為地方院校脫產學習的研究生,按轉業後學校所在地相應職務和級別人員的工資標準計算發給。
(二)為了解決研究生本人學習期間生活上的特殊困難,另按學生每人每月2元的標準編列預算,由學校集中掌握,作為對研究生的臨時困難補助使用。
(三)各地規定的高等學校學生肉食品調價補貼和工資改革方案規定的地區生活費補貼照發,原規定的副食品價格補貼,不再享受。
(四)參加1985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後入學的部分研究生,因入學前增加工資較多,增資部分分兩年發給的,他們學習期間的生活補助費標準,按當年的實發工資計算。
(五)沒有參加1985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其他行業的職工考取為脫產學習的研究生,其生活補助費標準仍按原來國家規定的標準工資計算(含副食品價格補貼)。如計算後低於“沒有參加過實際工作的研究生生活補助費標準”的,則分別按第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條第(一)款的標準執行。
(六)研究生學習期間的書籍補助費一律發給本人掌握,具體發放辦法由學校研究確定。
(七)國家職工被錄取為脫產學習的研究生後,其生活補助費統由學校發給,不再享受原單位工資待遇。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後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並計算。
本規定自1985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原教育部、財政部有關研究生學習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即:[81]教計財字266號、[82]教計財字188號、[83]教計字191號、[84]教計字041號文件一律廢止。各部門所屬研究機構招收的研究生,其學習期間生活待遇等問題,可按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