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一下,估計光頭會放棄孩子和台灣的房產:
先說夫妻共同財產:光頭在韓國也有自己私人名下的財產,但是也有夫妻的共同財產。大S與光頭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基本就是夫妻財產個人部分歸個人所有。豪宅基本拿不走(不排除獲得補償性金額)。
大S有很多婚前財產,還有一些是前夫給孩子的撫養費,從這一點上看,汪一直支付撫養費,並認真旅行義務,孩子沒有和光頭的收養協議,沒有監護權的。孩子歸汪毫無疑問。其他的財產有沒有遺囑,大S都不可能不考慮孩子的。法律也會支持財產的順位第一繼承人是兩個孩子,並且孩子的監護權是汪。
大s的直係親屬應該沒有繼承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