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說人都有犯糊塗的時候。 我作為陪審團的一員經曆的這個案件如果是被告實話實說、他就是莫名其妙地犯了個錯造成的後果。
案件的被告是一個白人老頭、大概60幾歲、經營一個小會計事務所、給富人做稅. 發事當天他去住在一個富人區的富人家裏麵談報稅事宜、他自己說客人也是多年的老客戶、所以在人家喝了二杯白葡萄酒(他堅持說隻二杯而已). 談完後就開車回家、按說他家離富人區也不遠(其實他家也在知名的好學區)、車程隻有15分鍾左右、但他由於路上想上廁所、就到處找廁所、去了公園裏的一個公共廁所、正好當時是pandemic, 公廁都鎖上了、無法用、他就又開車接著找、開到一個有門崗的小區、他問門崗可不可以進去上廁所、門崗當然說不行、他就離開了.
但門崗看他走路不穩、說話也不清楚的樣子、就report to cop. 於是警車就在路上把他攔截了、讓他下來測試balance, coordination etc, 從給我們jurors 看的警察錄相裏、明顯能看出他搖搖晃晃地無法走直線、警察就把他帶去測blood test, 結果也超標。
我們jurors deliberate後判定他有罪因為所有證據表明他是drunk driving
不過覺得這個老頭完全可以避免讓這個事情發生。
第一、他如果直接忍著回家上廁所(因為路程也就10幾分鍾).
第二、他如果不去問門崗…
第三、 就算有點醉、因為當時是pandemic, 路上都沒什麽車、警車完全是被門崗report 開過來攔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