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強吻的事實存在,證據確鑿, 這點沒有爭議的空間。
第二,這件事本來是可大可小,有兩個原因鬧大了
接吻畢竟是一種性行為。 強製接吻,的確是屬於性侵範疇。 但是,這件事並不是特別嚴重的性侵,所以可大可小。 有兩個原因鬧大了。
1. 主席本人的態度強硬。 本來可以大事化小, 強吻事實存在, 說自己當時激動過頭, 道個歉也許就完了。他非得gaslight , 說是雙方自願, 拒不道歉。 還倒打一耙。 這是不能容忍的。
2. 西班牙女足內部,和西班牙整個社會都存在這種男權欺壓女性的現象。 有各種各樣的內部指控,苦於很難留下證據, 這件事是有證據的, 所以需要在法律與道德允許的範圍內嚴懲, 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