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世界上有一模一樣的司法體係嗎?香港的和美國的就不同,美國各州也不同。不妨礙引渡啊?
就算中共不好,修例中37條重罪跟大陸的政治體製有關係嗎?如果在大陸發生大陸不能判是公正的做法嗎?那麽大陸人在香港犯重罪香港不能判,香港人做何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