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1月召開的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將“四大”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在第一章“總綱”中規定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這種形式。
1978年憲法更進一步將“四大”上升為公民基本權利。
1980年8月3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修改憲法的決議,取消四大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