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最新建議,取消2屆任期的限製
十四、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http://news.sina.com.cn/zx/2018-02-25/doc-ifyrwsqi1059515.shtml?
十四、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http://news.sina.com.cn/zx/2018-02-25/doc-ifyrwsqi1059515.shtml?